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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外包中的侵权之痛 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赛迪网  发布者:dx116  发布时间:2009-9-24  阅读:30151次 【字体:

软件外包产业是全球服务外包转移的重点领域,近几年全球应用软件外包市场平均每年以29.2%的速度增长,目前全球软件产值的1/3是通过对外发包来完成,我国从事软件外包的企业在2008年已经超过3000家。

软件外包是软件产业发展到社会化分工阶段的产物,越来越复杂的软件已经不再适合由一家公司全部开发完成,应该通过市场调节,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各个部分外包到技术更优、成本更低的各个软件外包公司中。在软件发达国家,这种社会化分工十分成熟,也因此造就了外包业务占全球软件产值的1/3的结果。

但是我国在外包产业中的份额却是很小,主要原因是国内外的软件公司在向外发包的决策中对国内软件公司存在顾虑,这些公司担心,中国企业参与的外包将会导致核心技术的流失。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对发包方的产权利益的保护是产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措施,而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软件外包业务的软肋,软件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IT业界和法学界的深入研究。

知识产权在美国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它受到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对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来对待,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中国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著作人的合同来决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

我国虽然有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为什么还会发生大量的这类侵权事件呢?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侵权的综合成本较低,由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丰厚。一般情况下,软件外包中的委托方为了加快开发进程,尽快得到市场回报,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会将软件全部或一部分外包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完成软件外包后,在新利益的诱惑下将软件卖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可能就是委托方的竞争对手。最终结果是受托方会获得一点蝇头小利,第三方公司则可能赚得盆满钵满,不会太在意法院对其侵权行为的较轻处罚,但是委托方却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致命的打击,这正是软件外包公司在对外发包过程中的心中之痛。这种担心与顾虑严重阻碍我国软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化分工进程以及整体外包产业的发展!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法院一审判定世界著名软件巨头COREL公司对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的著作权的侵权。由于这是首例国际知名企业盗版国内企业的软件的案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对此案件做了分析研究后,认为这是典型的外包业务中各种利益角逐的连环侵权案件。据法院调查,2004年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希望公司)针对社会教育考试培训市场,与MACROMEDIA、工信部等几家单位合作开展教育考试市场,并因此设计、开发了“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其中将软件的一部分功能外包给国内某家小软件公司,双方约定希望公司享有全部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COREL公司开始正式进入国内教育考试市场,COREL公司看好希望公司已有的成熟运行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以及由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所支撑的营销网络,COREL公司将教育考试业务授权给希望公司。双方合作一年之后,COREL公司找到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委托其开发一个类似于希望考试考务系统的软件,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希望公司外包给他的那部分软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通过技术沟通而获得的非外包部分(由希望公司自已开发的)交付给COREL 公司。同年COREL公司宣布解除与希望公司的合作关系,开始启用新的教育考试考务软件,并在其上继续开展相同的教育考试业务。2008年希望公司提请上诉,认为COREL公司与软件外包公司共同侵权。从上述案情中看出COREL公司是这个案件的核心,它为了在教育培训市场上获得巨大的利益,取得希望公司已有的教育培训市场,对参与软件外包的公司施以小利,便获得了考试考务软件,以及依此构建的网络营销体系。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是十分清楚的,但是依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对受害方的损失的认定却非常低,对侵权方的处罚也太轻。

由于推动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来自外包需求,外包需求来自于委托方,如果对软件外包业务中的委托方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保护不力,那么它将是软件外包企业心中永远的痛,这会成为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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